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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3年仅半个月就“跳槽”,网络主播被判赔200万

  • 2020-01-17 14: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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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你看直播了吗?”伴随互联网蓬勃发展,网络直播渐成时代新宠,在“粉丝经济”背景下,平台互挖、主播任性跳槽纠纷频现。记者今日获悉,天河法院近日审结一起网络直播平台与网络主播合同纠纷案,违约主播被判返还14万元签约金与200万元违约金。  

主播私自另签公司  原公司索赔高额违约金

2017年9月,某传媒公司(甲方)与某经纪公司(乙方)及经纪公司艺人韩某某(丙方)签订《主播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时间3年。根据协议约定,韩某某保证全面服务传媒公司经纪安排,未经传媒公司同意,不私自与互联网演艺平台或线下经纪公司等任何第三方公司签约,不与其他任意第三方直接或间接地进行任何协议约定的与韩某某互联网演艺事业相关的活动。

协议还约定,一方单方解除协议的,应向守约方赔偿违约金200万元等事项。2017年9月,甲方传媒公司向乙方经纪公司支付14万元签约金。孰料,2017年10月,韩某某另与两家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主播合同(户外)OC》,约定韩某某在其中一家科技有限公司指定的在线直播平台全民直播平台进行户外直播演艺,合同期限为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2018年10月,甲方传媒公司以韩某某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韩某某返还签约金1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00万元。

甲方传媒公司表示,公司对韩某某的直播表演事业投入大量人力、财力和资源,并提供包装、推广宣传等资源和服务。但韩某某擅自通过新浪微博发布打算离开虎牙直播平台信息。此后,韩某某开始在虎牙直播平台停播,并前往全民直播平台进行互联网直播演艺活动。韩某某则认为,与甲方传媒公司签订合同时,客观上不存在履行条件,甲方传媒公司与经纪公司也从未履行合同,韩某某对合同的无法履行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主播擅自跳槽属根本违约,应返还签约金并支付违约金

对于协议的真实性,法院认为,甲方传媒公司与乙方经纪公司、韩某某签订《主播合作协议》,尽管韩某某只确认其签字的最后一页协议内容,但未提供反证证实其余协议内容不属实,因此,甲方传媒公司提供的《主播合作协议》真实有效。

韩某某未经甲方传媒公司书面同意,与案外第三方另行签订《主播合同(户外)OC》,并在全民直播平台进行直播,违反了《主播合作协议》的约定,构成违约。韩某某在明知自身与其他公会存在合约的情况下仍与甲方传媒公司签订协议,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韩某某与甲方传媒公司签订《主播合作协议》后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法院认为,韩某某应返还甲方传媒公司已支付的签约金1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考虑现实收入与知名度  高额违约金获法院支持

关于甲方传媒公司主张的200万元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违约方应当对约定违约金高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承担举证责任。韩某某与甲方传媒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长达三年,主播在互联网演艺的收益与直播时长等因素相关,具有不稳定性,韩某某提供的数月对账收入邮件并不能全面反映收入状况以及因此给甲方传媒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甲方传媒公司还享有韩某某商务经纪收益分成。

具有一定名气的主播的收益不仅体现为已经实际取得的现实收入,也包括能为甲方传媒公司带来提升知名度等其他收益。所以,韩某某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主播合作协议》约定的违约金高于甲方传媒公司的实际损失。韩某某未与甲方传媒公司协商,在签约后半个月即与第三方另行签订合同,不履行《主播合作协议》,不仅导致甲方传媒公司无法实现其优先续约权,还导致其预期利益受损,因此,韩某某理应支付200万元的违约金。

法官说法:法治环境下 网络主播也不可任意妄为

主办法官张翼认为,网络主播韩某某与直播平台签订排他性合作协议,但网络主播未经许可,不顾约定,擅自在其他网站平台从事类似直播,此类跳槽不仅是一般违约行为,而且属于根本违约行为,网络主播因此须承担法律责任。建议网络主播在提升名气的同时,也要注意识别行业风险,做到守契约,讲诚信,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成长营造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的网络空间。

广州日报全媒体文字记者:章程 通讯员 阚倩广州日报全媒体图片记者:章程 通讯员 阚倩广州日报全媒体编辑:吴一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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