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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网络主播任性跳槽,遭索赔拒付违约金:真有那么大损失?

  • 2020-01-17 14: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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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精神,是社会诚信的核心价值体现。当然,随着社会法治越来越完善,这类情况正在逐年下降。但人往利边行,当一些人面对利益诱惑时,还是不能把控自己,将诚信弃之不顾,当然也会因此付出代价。

据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院2020年1月17日消息,该院日前对一起合同纠纷案进行公开宣判,因网络主播韩某肆意违约,被判决返还某网络直播平台签约金14万元,赔偿违约金200万元。虽然韩某在当前是一名网红,但也不可恣意妄为,违背法律。

正当青春年华的韩某学校毕业后与某经纪公司签约,并在该公司做艺人。2017年9月起,当时网络直播甚嚣尘上,因韩某外形出众,富有一定主播经验,便在经纪公司协商下与某传媒公司签订了主播合作协议,并约定韩某在指定的虎某在线直播平台直播。

双方同时约定,韩某与某传媒公司合作时间为3年,期间要完全服务传媒公司经纪安排,未经同意不得私自与互联网演艺平台或线下经纪公司等任何第三方公司签约,也不得与其他任意第三方直接或间接进行任何协议约定。如单方面解除协议,需向守约方赔偿违约金200万元。

随后某传媒公司向韩某经纪公司支付签约金14万元,而韩某也在虎某平台开始直播生涯。但过后不久,某传媒公司惊奇地发现,韩某不仅在自己指定的平台上直播,还出现在某民直播平台,这让某传媒公司十分恼怒。

在连番交涉了解下得知,就在韩某与某传媒公司签约一个月后,韩某又与另外两家科技公司签订了主播合同,并约定在某民直播平台进行户外直播演艺,合约期为2年。

这下某传媒公司可不干了,于是要求韩某立即停止在某民直播平台的演出,但此时韩某已经上道,为了提升自己的名气,对某传媒公司的交涉根本不屑一顾。在多次制止无效的情况下,某传媒公司一纸诉状将韩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韩某返还签约金14万元,赔偿违约金200万元。

2019年,天河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庭审中,韩某对某传媒公司提出的索赔要求提出异议,并称与某传媒公司签订合同时,客观上不存在履行条件,且某传媒公司与自己经纪公司也从未履行合同,因此自己对合同的无法履行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原告某传媒公司则称,公司在韩某的直播表演事业上投入大量人力、财力和资源,并提供包装、推广宣传等资源和服务。但韩某擅自通过某微博发布打算离开虎某直播平台的信息并停播,此后前往某民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演艺活动,是明显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责任。

因某传媒公司提供了与韩某及其经纪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且双方约定均在合法范围内,合同原则上有效。如果按照合同约定的话,韩某应当支付违约金。但韩某认为某传媒公司实际并未损失多少,要求支付的违约金过高,自己难以接受且不能负担。

那么,原告提出的赔偿是否过高,超出其实际损失范围呢?其实在合同约定赔付违约金方面是有相应的规定,如果一方认为对方损失低于违约金,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法院会酌情针对违约金进行判决。并非合同上注明的违约金是应当支付的违约金金额。

反观本案,韩某与某传媒公司签订协议后的半个月内与其他公司签订了协议,实际并未造成某传媒公司前期太多损失。但韩某与某传媒公司签订合作协议长达3年,且某传媒公司还享有韩某商务经济收益分成,具有一定名气的主播的收益不仅体现为实际取得的现实收入,也包括能为某传媒公司带来提升知名度等其他收益。

韩某在举证中仅提供了数月对账收入邮件,并不能充分证明与某传媒公司签订的协议约定的违约金高于某传媒公司的实际损失。其不履行与某传媒公司的协议,不仅导致某传媒公司无法实现其优先续约权,还导致其预期利益受损,因此韩某理应支付200万元的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传媒公司与某经纪公司以及韩某签订的主播合作协议,尽管韩某只确认其签字的最后一页协议内容,但未能提供反证证实其余协议内容不属实,因此应当认定协议真是有效。韩某擅自跳槽属根本违约行为,应当返还签约金并支付违约金。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随着各类网络直播平台的火爆,也催生出了众多网络直播明星,但在进行此类社会经济活动中,无论是主播还是网络直播平台,抑或是第三方签约公司,都应当谨守诚信底线,绝不可任性而为,特别是一些相对年轻的主播朋友们,一定不要为了蝇头小利断送了自己的大好前程,此为教训,也是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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