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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某商家在拼多多上所出售产品侵权,被华为起诉!

  • 2020-01-19 10:3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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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充一家在“拼多多”上经营的“超爆数码店”, 出售侵犯华为注册商标的手机产品,被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告上法庭, 索赔5万元。日前,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超爆数码店”经营者杨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华为公司1.2万元。

网上发现仿冒产品 申请公证保全证据

2019年3月,华为公司发现有一家名为“超爆数码店”的店铺, 在“拼多多”上销售HWEIP30滴水屏全网通5G智能手机,这款产品使用的“HWEI”标识与华为公司的“HUAWEI”注册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形状上相似,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这就是华为手机。

2019年3月22日,华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来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公证处, 称发现有商家在网上销售侵犯华为公司注册商标商品的违法行为,特向该处申请对卖家所发送的包裹外观及拆开包裹、查看包裹内部物品,以及使用该处专用手机登录“拼多多”APP的整个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2019年7月6日,华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拼多多”上名为“超爆数码店”的店铺中,购买了一部HWEIP30滴水屏全网通5G智能手机。这款订购的手机于2019年7月8日上午由快递员送到了华为公司委托公证的富阳公证处,该公证处代为查收,并对包裹内的实物进行了查看、检验、拍照并重新封存。富阳公证处出具公证书, 对华为公司在网上购买此商品的事实予以公证。

起诉侵权店铺老板 被告没有到庭应诉

2019年10月17日,华为公司将“超爆数码店”经营者、西充县妇女杨某告上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华为公司在法庭诉称:近期,本公司调查人员在被告杨某所经营的“超爆数码店”购买了标有“HWEI”标示的“智能手机”一台,经鉴定,该“HWEI”与本公司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极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超爆数码店” 销售侵犯本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本公司商誉,造成本公司巨大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杨某立即停止对本公司“HUAWEI”注册商标的侵害;赔偿本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被告杨某没有到庭应诉,也没有进行答辩。

认定被告构成侵权 酌情判定赔偿1.2万

法院认为,从公证书的记载可见,原告工作人员系从“拼多多”上一家名为“超爆数码店”的商铺中购买的案涉侵权产品, 而该商铺的入驻者经平台披露是杨某, 因此可认定被告杨某销售案涉侵权产品的事实。该店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华为注册商标“HUAWEI”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类, 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HWEI” 标识与原告的“HUAWEI”注册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形状上构成近似,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因此应认定被告杨某销售行为属于侵害原告华为“HUAWEI”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杨某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责任。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 原告的维权费用等因素, 法院酌情判定杨某赔偿华为公司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1.2万元。

日前, 南充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杨某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华为公司享有的“HUAWEI”注册商标专用权手机的行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华为公司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损失1.2万元。

律 所 说 法

侵犯商标专用权 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云(系四川省优秀律师、四川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和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商标法》第63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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